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
关于黎崇健、杜曦等人(毕节铧银公司)
涉嫌集资诈骗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
一案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的
公告
犯罪嫌疑人黎崇健、杜曦等人(毕节铧银公司)涉嫌集资诈骗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一案,已于2023年5月10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,移送本院审查起诉。
因本案被害人人数众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、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》的有关规定,现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本案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,详见《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》。
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
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
(审查起诉阶段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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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的规定,你作为本案的被害人,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如下:
一、诉讼权利
1.要求提供作证条件和保密的权利
检察机关应当保证你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,并为你保守秘密。如果你的作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,你有权要求保密。
2.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发表诉讼意见的权利
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一至二名律师、人民团体或你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作为诉讼代理人,你的监护人、亲友也可以作为你的诉讼代理人。
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应当听取你及你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。你及你的诉讼代理人有权向检察机关提出书面意见。
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,检察机关应当对下列事项听取你及你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:(1)涉嫌的犯罪事实、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;(2)从轻、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;(3)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;(4)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。
编 辑|吴春妹编 审|吴 芳监 制|刘靖林总监制|朱光伦来 源|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